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申诉主体为取得我院入学资格,并在我院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我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等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其中,院领导3人、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代表各1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院学生会主席或院团总支副书记)1人。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对申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 作出复查结论,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报请学院研究决定;
(四) 对查实的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证人等在学生处分(或者处理)及申诉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以各种形式阻扰、变相阻扰复查工作的行为,提请学院给予处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复查,并决定受理或者驳回申诉;负责处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 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 无正当理由或者非经正常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理的决定;
(三) 申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 申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五) 未履行请假手续,申诉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案件的复查工作。对连续3次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委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报请学院领导解除对该委员的聘任,属于正当回避的除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以直接向学院职能部门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结论的生效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报学院讨论处理后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学生接到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提出申诉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学生申诉情形简单,有明显不当的,可以采取当面听取申诉人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情况复杂易产生争议并对学生管理制度合法、适当性产生质疑的学生申诉可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申诉委员会审理学生申诉,除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以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等材料。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的资格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者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1、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2、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3、接到申诉处理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4、已就申诉事项向学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请诉讼并被受理的。对于口头申诉或未写明申诉事实等内容的申诉书,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四条申诉的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申诉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其中有老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若遇特殊情况参与复查工作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委员中无教师和学生代表,经院领导批准,可以临时选适当人员补任参与复查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的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经参与复查工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决定显失公正的,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六条复查结论的生效。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对于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报告提交学院重新研究作出决定。复查结论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若对复查决定不服,有权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并告知申诉的有效期限,复查结论决定书制作3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申诉委员会各执1份。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或贵州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的申诉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