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发挥学生社团应有的作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广大同学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或成长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学生社团根据活动内容和性质主要分为:学术科技性社团、文体娱乐性社团、实践服务性社团和社会公益性社团四类。
第四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发起成立的院、学部两级社团均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由共青团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和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领导。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管理,进行具体帮助、协调、指导。
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社团活动要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
第二章 社团成立及注册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学生(骨干)联合发起,必须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备事宜,发起人须是有一定组织管理才能、德才兼备的在校学生。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1—3名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挂靠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七)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草案,草案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内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社团成立的基本顺序及登记
(一)社团申请登记时,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的章程草案;
2、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3、社团的发起成员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推荐意见;
4、社团的挂靠(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意见;
5、书面的成立申请;
6、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或申请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二)社团成立的基本顺序
1、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建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调查、论证认为有必要成立的社团,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方可参加学期社团成立答辩大会;
3、社团通过答辩后,进入考核期,若考察期内运行情况良好,则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请主席团批示,经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行文批复后,社团正式成立。
(三)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
(四)根据专业特点及需要可成立系级学生社团。系级学生社团由所在单位团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具体指导工作,并接受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其全称均冠以“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名称)”,社团组织大型活动或发放宣传品必须使用全称。
第十条 社团必须进行年度注册
(一)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年要到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年度登记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年度社团活动情况总结;
2、上年度社团的财务收支报告;
3、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4、社团的挂靠单位或指导老师意见;
5、社团本年度的主要计划。
(二)上款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由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签署评估鉴定,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各保留一份。
(三)随时都可以注册。两个月内无材料提交,该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各社团应在注册月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后进行注册。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评估
(一)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过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通过,由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任命后方可就任,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二)若社团负责人管理不善,有碍社团发展,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免去现任职务,并主持该社团重新民主选举。
(三)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1、各社团财务负责人须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产生;
2、各社团财务负责人统一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导,每月末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当月社团财务情况,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监督和指导。各财务负责人应对所在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学生社团联合会;
3、社团财务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
(1)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2)定期向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3)在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社团的指导
(一)社团成立时,必须聘请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的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活动成果进行评估;
(二)社团也可根据活动需要在校内、外聘请若干名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有某方面专长,热心学生活动的人士担任社团顾问,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一)社团活动由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领导,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二)社团举办以下活动要实行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由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复制度:
1、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2、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4、邀请校外人员开展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5、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6、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
7、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8、有合法赞助和学院支持的活动;
9、在外开展的各种集体活动;
10、全校性大型活动(含各类比赛);
11、其它大型活动。
(三)申请举办上款活动者,需活动前一周或更早时间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经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的筹备工作。
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必要时,还需有指导老师意见以及安全保卫部门意见;
4、经费预算情况;
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社团的财务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二)社团的财务应有专人管理,详细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人员离任时,需在社团负责人或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向接任人移交所有财务和帐目;
(三)社团每学期必须公布正式的年度财务收支报告,以供社团会员及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检查监督;
(四)社团解散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列出财务清单,并将财务移交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
(五)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派一至两名干事深入各社团,负责监督财务制度,协调社团间的工作,但不得干涉社团内部事务,各社团财务管理人员须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委员会及本社团成员汇报帐目,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社团的考核
(一)社团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考核工作由团委统一指导,具体考核工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社团考核分A/B/C三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1、一类社团:维护本社团章程,在校内有较高的声誉及影响力,社团内部凝聚力强,内部活动内容丰富,能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较好的效果;
2、二类社团:维护社团章程,能够吸引内部会员开展好各项常规活动,较少开展外部公众性活动,其影响力较为有限;
3、三类社团:常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无影响力,内部管理涣散,会员人数不足30人,出现问题较多。
(二)每学期在选出的一类社团中,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考核评定出优秀社团及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对三类社团应及时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未见成效,已无生命力的社团,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确认后,上报主席团予以注消或重新选举新的负责人。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不努力,考试中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3、被责令解散的原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社团工作能力不足或财务管理混乱者。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属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二)登记、注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宗旨不符者;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展活动者;
(五)财务管理混乱或擅自参与经济活动者;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十七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参照《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二)责令社团暂停活动,整顿后需重新注册方可开展活动;
(三)宣布解散。
第十八条 社团的权利
(一)有按照本社团章程及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
(二)有对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有聘请或更换本社团指导老师及顾问的权利;
(四)有申请开展或承办符合宗旨及有关规定的大型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社团义务
(一)必须遵守《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本条例;
(二)自觉接受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应坚持本社团宗旨,认真开展活动。
第四章 会员及会员证
第二十条 社团登记成立后,在第二年注册时应有适当规模的会员人数,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原则上只限于本院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社团考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社团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本社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本社团负责人有监督权;
(四)有权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有权参与本社团管理,出席社团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社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经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支持本社团工作;
(二)自觉维护本社团的名誉和利益;
(三)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专长;
(四)参加本社团会议,遵守社团纪律,履行会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实行会员证制。会员证是会员资格的凭证,会员证由本社团统一在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本社团盖章后发给会员本人,由本社团进行年度注册,会员必须自觉遵守会员证使用制度。
第五章 社团组织机构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组织机构。社团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部或工作组,负责社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
(一)社团可根据情况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管理经费。会费可根据社团的性质确定具体标准,原则上每人20元;
(二)社团开展全校性大型活动,可向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专项经费;
(三)社团可通过各种允许的途径,筹集一定的经费,比如赞助方式;
(四)社团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做到使用合理、管理严格、帐目清楚。
第六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者,应责令解散:
(一)会员长期达不到社团应有规模者;
(二)机构瘫痪,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三)无主要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四)活动内容严重背离宗旨者;
(五)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者。
第三十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系级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团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处理好善后事宜,同时上报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相关改进
编辑:刘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