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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须知

更新时间:2012-03-19 | 来源:人文新闻中心 | 作者:学工部 | 点击数:14,993

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须知

 

一、就业程序

    1、各系统一到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科领取《贵州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一式两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下发给毕业生。

    2、毕业生制作个人推荐材料、填写《就业推荐表》,各学部对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学习成绩须到教务处核查盖章,最后统一交学生处招生就业科审核、盖章后返还给毕业生。

3、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或有效接收函。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最终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如同意到该单位工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上须完善用人单位手续:无人事自主权的用人单位须上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盖章;有人事自主权的用人单位直接盖章即可;非公有制企业需经企业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盖章;行政事业单位须同级人事厅(局)盖章;到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就业的毕业生除接收单位盖章外,还需当地人事部门的批文。

4、《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原件交回学校审核、签字、盖章,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各执一份。

    5、学院根据学生交回就业协议书交到校本部招生就业处凭《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办理《报到证》,学生拿《报到证》到省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后(毕业前由学校统一前往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回学院招生就业科提取档案,办理户口迁移。

    注: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申请缓派的毕业生,其档案可保留在校两年,毕业离校时不开具《报到证》未申请缓派的,学校视生源情况将其户口、档案、《报到证》派往生源所在地的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报到。

    6、办理缓派的毕业生在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持有效接受函或《协议书》以及与学校签定的《保留档案协议书》到学校办理相关就业手续;两年后未落实就业单位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本人到校办理)。

    7、贵阳市生源(除熄烽县、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外)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保留在学校两年,与办理缓派的毕业生办理相同的手续,毕业离校时不发放《报到证》。

 

二、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程序

毕业生改变就业单位是一项严肃慎重的事,如因特殊原因违约,须办理如下改派手续:

1、出具原《报到证》上所派单位同意改派的公函或在《报到证》“备注”栏签署同意改派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新用人单位出具的有效接受函或签定的《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与第一条第3点相同)。

3、携带原《报到证》。

4、以上资料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打印新的《报到证》,由学生本人到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批、盖章。

5、凭新《报到证》到花溪银晖派出所改签《户口迁移证》,用新《报到证》及改签的《户口迁移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入户,由自己到原单位协调转调档案。

   6、凡需改派的毕业生只能在毕业后两年内办理,超过两年后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三、《报到证》遗失补办程序

1、到报到单位开具未报到证明,并附本人申请,并说明遗失原因。

2、持以上资料到校招生就业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重新开具报到证。

3、持学校新开具的《报到证》到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注:《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必须是在毕业后两年内补办,逾期不再办理。

 

四、更换、补办《就业协议书》程序

由教育部学生司印制、学校下发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一人一份一号,需谨慎保留及填写。若《就业协议书》确实遗失须按如下程序办理:

1、本人说明《就业协议书》遗失情况说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该遗失的《就业协议书》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2、向所在学院提出补办《就业协议书》书面申请,说明补办原因。

3、将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校招生就业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校招生就业处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补办。

 

五、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程序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一经签定,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若单方面违约,按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经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特殊原因违约,需办理如下解除就业协议手续:

1、到原签协议单位办理书面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公函(盖单位公章)。

2、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解除就业协议的理由),由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3、持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原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公函和原《就业协议书》,报校招生就业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校招生就业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招生就业处领导审批,发放新《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考取研究生、出国、自主创业等必须将《就业协议书》交回校招生就业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复制、复印、影印《就业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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